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規定,具體來說,工會的主要權公所健保利和職責主要表現在以下6個方面:

  1、幫助、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。

  2、當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,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。

  3、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工會勞保用人單位訂立集體合同。

  4、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,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,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會健保責任。

  5、工會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、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。

  6、勞動者申請仲裁、提起訴訟的職業工會,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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